關于新版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》貫徹實施的告知函
來源: 深中認司字(2025)10號 時間: 2025-10-30
各ZRIC獲證組織及相關方:
認證規則是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基本遵循和要求,也是認證監管的重要依據,在提高質量認證一致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保障作用。
2025 年8月31日,為了進一步加強認證行業公信力建設,提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有效性,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(CNCA)發布了新版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》(CNCA-QMS-01:2025),新版規則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為確保貴組織順利適應新規則要求,保證認證活動的持續合規性與有效性,現將相關重點內容及主要變化摘要(節選)告知如下:
1.認證申請條件(5.1.2)
5.1.2 提出認證申請時,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:
(1)取得合法主體資格,并處于有效期內;
(2)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(適用時),并處于有效期內;
(3)已按認證標準建立 QMS,且運行滿三個月;
(4)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被原發證機構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已滿一年(適用時);
注: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被原發證機構暫停、撤銷或注銷認證證書的,認證機構(包括原發證機構)不能在原認證證書被暫停、撤銷或注銷未滿一年時,受理該獲證組織新提交的認證申請。
(5)原 QMS 認證證書發證機構被國家認監委撤銷 QMS 認證資質已滿三個月(適用時);
(6)當前未被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;
(7)當前未列入“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”和“信用中國”發布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;
(8)一年內未發生被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重大質量事故;
(9)一年內申請認證范圍內的產品未發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,或發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關規定整改合格。
2.認證合同與費用支付(5.3.1)
認證費用應由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直接支付,不得通過第三方代付。
3.認證委托人與獲證組織的責任(5.3.3、5.3.4)
組織需如實提供材料、配合監管檢查、及時通報體系及相關重要條件的變更情況,并承擔因選擇認證機構資質被撤銷而帶來的認證活動終止、證書失效的風險。
4.監督審核間隔(5.4.1.4)
初次認證及再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。此后,監督審核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。
5.審核時間計算(5.4.2.1)
審核時間以“人日”計,1人日為8小時,不應通過增加單個工作日的工作小時數來減少所需審核人日數。若認證委托人工作日實際工時不足8小時,需延長審核天數以滿足總時間要求。
6.現場審核實施(5.4.5.2)
現場審核應安排在認證委托人的生產或服務處于正常運行時進行。
7.首末次會議參與要求(5.5.3)
審核組應會同認證委托人召開首、末次會議,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、QMS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首、末次會議。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參加首、末次會議的,應由獲得書面授權的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參會,最高管理者缺席情況將被記錄。
8.最高管理者審核重點(5.5.4)
審核組應通過面對面訪談等形式,對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發揮領導作用的情況進行重點審核,并保留現場圖片/音像、審核記錄等證明材料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組織自身的質量方針、質量目標,未親自參與并推動 QMS 實施的,認證審核應不予通過。
9.審核終止情況(5.5.5)
發生下列情況的,審核組應向認證機構報告后終止審核:
(1)認證委托人對審核活動不予配合,審核活動無法進行;
(2)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經授權的高級管理層成員缺席首、末次會議;
(3)認證委托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(4)其他導致審核程序無法完成的情況。
10.初審階段時間間隔(5.6.1/5.6.2.2)
5.6.1 總則
初次認證審核應分為兩個階段實施: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。兩個階段審核時間間隔最短不應少于 5 日,最長不應超過 6 個月。如需要更長的時間間隔,應重新實施第一階段審核。
5.6.2.2 為達到第一階段審核的目的和要求,除下列情況外,第一階段審核應在認證委托人現場實施:
(1)認證委托人已獲本認證機構頒發的其他領域的有效認證證書,認證機構已對認證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;
(2)認證委托人獲得了經認可機構認可的其他認證機構頒發的有效的QMS認證證書,通過對其文件和資料的審核可以達到第一階段審核的目的和要求。
11.再認證審核要求(5.8.1、5.8.2)
再認證審核應在獲證組織現場進行,并應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,目的是評價QMS作為一個整體的持續符合性和有效性。
12.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(6.1.2、6.1.3)
6.1.2 獲證組織可以在認證證書有效時使用 QMS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,并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。認證證書處于暫停期間、被撤銷或注銷后,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。
6.1.3 獲證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 QMS 認證標志,不得在產品上僅標注 QMS 認證標志,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 QMS 認證及認證機構名稱的情況下,方可在產品包裝上標注QMS 認證標志。
13.證書暫停、撤銷與注銷(7.2、7.3、7.4)
新規細化了證書暫停(如體系嚴重不符、受行政處罰、發生重大事故等)、撤銷(如法律地位注銷、暫停期滿未整改、造成重大事故等)及注銷(組織主動申請且無暫停/撤銷情形)的具體情形、程序和時限:認證機構應在調查核實后5日內作出暫停/撤銷決定,請貴組織務必關注自身狀況,確保證書持續有效。
以上是2025年新版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》(CNCA-QMS-01:2025)主要內容及相關變化,請各獲證組織和相關方共同遵守與配合執行,提前做好準備,積極配合本機構貫徹落實新版認證規則要求,順利實施各項認證工作。
隨函附上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》(CNCA-QMS-01:2025)全文及釋義,敬請詳細查閱。如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解讀,請聯系本機構市場部或客戶服務部,聯系電話:
市 場 部 0755-82793580
客戶服務部 0755-82793093
感謝貴組織長期以來對本機構的工作支持!
深圳中認國際認證有限公司
二0二五年十月三十日
附件1:新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
附件2:新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釋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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